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算法,通过分析用户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在交易条件上对交易相对方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损害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 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的现象。
在过去的几年,一些互联网企业利用平台数据资产和大数据技术,频频杀熟,引起公愤。
在“大数据杀熟”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算法,通过分析用户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在交易条件上对交易相对方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损害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早在2018年,大数据杀熟就入围当年度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 通过立法禁止“大数据杀熟”不断取得新进展。
2021年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不得进行“大数据杀熟”。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充分回应了社会的关切,同时也为破解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该法明确 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做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等。2021年调查发现,64.9%的网友赞同“大数据杀熟问题有所改善,消费价格更透明”。
2022年1月,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针对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等进行了规范管理,要求保障算法选择权,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此外, 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应当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
不过利用大数据定向推送个性化服务本身不存在问题,《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也对其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商家可以推送符合消费者特征的信息,因为这种个性化推送确实也能为该消费者提供不少的便利。
但是,推送不应当只推送针对其个人特征的信息,也不应推送价格特别高的信息,这种情况就是不合理的,这是对用户选择权的一种剥夺。
“屏蔽外链”
值得关注的是,在“屏蔽外链”问题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草案征求稿第十六条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流量劫持、不当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其中包含的相关行为是: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页面实施拦截、屏蔽等。
对比现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可以看到修订草案更加明确地指向互联网企业之间屏蔽外链行为。
回顾互联网的发展历程,巨头们之间画地为牢、各筑围墙的生存法则已然形成了一种业内共识。长久以来,互联网巨头们习惯了“一部手机、各自为战”,以平台生态安全的名义打造的“独立王国”。
过去,外链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巨头们实施屏蔽和限制行为的理由,如今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外链的安全问题得以解决,这些理由也就失去了意义。
随着我国关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法律更加健全,立法更加成熟,很多网络安全问题能够解决,这是开放生态必须要有的前提和基础。
平台之间互联开放,结果会是多赢。对中小企业,解除外链屏蔽能降低流量费用,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带来更好的经营便利;对消费者而言,则有助于提升生活便利度。
无论是从相关立法、国家政策还是网民意识上来看,此时都是解除各平台外链屏蔽的最佳时机。
媒体报道 目前各大互联网平台之间仍有较大的打通空间,如阿里和腾讯之间支付场景距离真正打通为时尚远,腾讯对于淘宝外链的开放程度与对待京东、美团、拼多多等平台也有所区别,此外抖音也仍不支持第三方来源商品进入其直播间等。
“二选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对目前较为典型的损害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类型化,列举了“二选一”、强制搭售等六类行为,并在附则中对如何判断“相对优势地位”作出指引。
电商平台“二选一”具体是指在电商促销活动中,一些电商平台为了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一家平台参加促销。
电子商务法草案也对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提出, 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协同,统筹运用电子商务法、广告法、价格法等,依法查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歧视性待遇、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意到,当前监管实践中,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不当扩大竞争优势,对交易相对方,特别是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造成中小企业创业难、经营难,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阻碍创业创新。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问题,上面这些热点都值得关注。
参考资料
·https://mp.weixin.qq.com/s/Cy8iPHbmoJuM_PsoUEOswA
·https://mp.weixin.qq.com/s/zTwxXatxQQGl9a40pXC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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